時間:2016-01-13
法治應是“良法之治”,沒有正確的立法理念,所立之法就不可能是良法?!白鹬睾捅U先藱唷?004年已經(jīng)入憲,意味著這項憲法原則應當在部門法中得以充分體現(xiàn)。但是我國現(xiàn)行的槍支管理法律法規(guī)絕大部分都是在2004年之前制定的,普遍強調行政權至上和公共利益,對于人權保障尚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亟需改進和完善。
(一)立法目的定位不準
我國《槍支管理法》第1條明確了立法目的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這表明我國槍支管理的目的重在保障公共安全,忽視公民持有槍支用以狩獵、保護畜牧業(yè)、林業(yè)、農業(yè)以及自衛(wèi)和娛樂的權利。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槍支管理法》對立法目的的設定是不全面的。因為,從權力和權利的來源看,權利是原生的,權力則是派生的,人們之所以讓渡權利,是為了更好地生存和發(fā)展。槍支不僅是一種暴力工具,而且也是一種生產工具和娛樂工具。如以狩獵為生的獵民、以畜牧為生的牧民配置的獵槍,就是為了保障生產、生活需要,并非全部在于“保障公共安全”?!稑屩Ч芾矸ā芬?guī)定的槍支立法目的僅限于“保障公共安全”,仍保留有較重的行政管理論的痕跡,與當前倡導的行政管理既要保證行政效率,維護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權力的實施,又要關注公民權利的保護,防止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法治精神不相符合。
(二)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
我國雖然已經(jīng)形成了以《槍支管理法》為總領的較為統(tǒng)一的槍支管理法律制度,但是作為槍支管理根本大法的《槍支管理法》卻只有短短的50條,規(guī)定得十分原則,且在一些重要的問題上疏漏明顯,如規(guī)范槍支使用的內容缺失。并且從目前的槍支管理法律體系看,注重公務用槍立法,忽視民用槍支立法的問題仍然突出,民用槍支所能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很不完善,不利于保障持槍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涉及槍支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法律位階普遍較低。(1)根據(jù)法律保留原則,“憲法關于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保?)槍支可能造成相對人死亡、重傷的嚴重后果,屬于“致命性強制力”,直接影響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然而,在槍支使用方面,國家卻尚未制定出臺相關法律。(3)對于開槍這種有可能侵犯公民最基本權利的行為,僅僅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來規(guī)范,違反了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也違背《立法法》的精神。
(三)民用槍支配置范圍過窄
《槍支管理法》允許個人配置民用槍支的范圍很窄,排除了公民持槍自衛(wèi)、娛樂和收藏的權利,僅僅規(guī)定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劃定的獵區(qū)、牧區(qū)的獵民和牧民,以及為開展游藝活動而配置口徑不超過4.5毫米的氣步槍的個人可以依法配置民用槍支。對劃定的獵區(qū)、牧區(qū)之外的山區(qū)、偏僻林區(qū)等確實需要槍支護林、護秋、防范野生動物的情況和機場為防止飛行事故而需配置驅鳥獵槍等情況,《槍支管理法》都未涉及。
(四)公務用槍人員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1.未立法保障公務用槍人員的持槍權
槍支的配備范圍是《槍支管理法》基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而確定的,是制止嚴重暴力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的必需。依法配備槍支是公安民警履行職責的前提和保障。但是,《槍支管理法》對于違反規(guī)定不予以配發(fā)槍支的行為,卻沒有相應罰則,致使部分領導為了避免在民警用槍問題上承擔責任,而“刀槍入庫,馬放南山”。
2.未立法保障公務用槍人員的接受培訓權
《槍支管理法》第24條規(guī)定:“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jīng)過專門培訓?!薄豆矙C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也都對人民警察接受業(yè)務培訓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規(guī)定卻與“口號”無異,因為對于不保障人民警察接受培訓的行為,上述法律法規(guī)都未規(guī)定相應的罰則,這就導致了部分單位和領導無視以上法律法規(guī),不依法落實各項培訓要求。云南昆明“3·01”暴力恐怖襲擊中,民警謝啟明打光了所配的6發(fā)子彈,竟然無一命中,最后身負重傷,凸顯了培訓工作存在的問題。不具備相應素質便持槍執(zhí)行公務,是對公眾生命權的漠視,也是對民警生命權的漠視。
3.未立法保障公安民警獲得必要的防護裝備的權利
當前,涉槍、涉爆等嚴重暴力犯罪日益突出,致使民警傷亡不斷增加,也和防護裝備不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相關的槍支管理法律法規(guī),只要求民警依法持槍執(zhí)行公務,卻沒有要求單位履行給民警配發(fā)相應防護裝備的義務,更沒有相應的罰則。部分公安機關熱衷于蓋大樓,買豪車,對于公安民警急需的防護裝備問題卻束之高閣。而與之對比的是犯罪分子裝備的日新月異,這直接造成在面對犯罪分子時,警察經(jīng)常處于劣勢地位,傷亡在所難免。